所謂財務預測,是基于編制責任方的誠信,會計實體預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變動情況。企業財務預測概念最早出現于1947年,美國的斯圖加特萊斯在注冊會計師年會上提出公司應編制財務預算并將它公開揭示出來。1975至1985的十年間,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先后發布了四份指導財務預測的文件:《財務預測編制制度指南》。《財務預測揭示與說明——立場聲明75-4》、《財務預測檢查指南》、《財務預測可行性研究報告》。隨著各種預測財務信息在實際中的應用,信息使用者對預測信息的質量要求,使得AICPA審計準則委員會進一步規范財務預測的編制與披露,并于1985、1986年分別發布了《財務預測審計準則》及《預測財務報表指南》取代了前四份文件。
一、對財務預測審核的本質探討
目前各國證券市場中均已出現了上市公司以盈利預測信息為主的財務預測信息,相應也都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鑒證。我國1997年頒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招股說明書準則》中,強制規定新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必須披露經注冊會計師審核鑒證的盈利預測信息。AICPA在1997年發表的《改進企業報告》書中,除對改進企業對外報告提出了系統建議外,也涉及了注冊會計師審計問題。“在對用戶需求廣泛調查的基礎上,公眾要求審計人員的審計范圍應擴大到對下列要素進行審核并提供評價:經營業績以及趨勢變化的原因、機會和風險,管理部門的計劃,針對以前披露的機會和風險內取得的實際業績與計劃相比較,廣泛的目標和戰略,產業結構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這些信息均與企業的財務預測直接相關,也就是說,信息使用者要求注冊會計師不僅應對反映過去經營業務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還要為基于管理部門的判斷、計劃和預測,包含企業經營風險的預測性信息提供鑒證。
1、注冊會計師對財務預測鑒證的必要性。
(1)從信息論角度看財務預測審核的必要性。從信息論角度,會計信息是為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用戶決策服務的。財務報告是提供決策者形成對企業未來的合理預期的相關信息,財務預測信息的產生正是反映了信息觀理論的要求;同時,信息論認為審計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可信性,從而可以增進財務信息的價值(提高投資人決策的準確程度)。而財務預測信息相對于傳統財務信息而言,準確性與可靠性較低,影響了其在投資者的決策模型中的運用,因此更有必要對其進行鑒證,并發表意見。
(2)從代理論角度看財務預測審核的必要性。代理理論認為:要使經營人的利益與股東利益趨于一致,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過程中使雙方均感到滿意,制定一個既為經理人員所接受又使股東認為代理成本不算太高的經理人員酬金計劃或合同,則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由于經理人員的酬金與其績效掛鉤,精明的代理人就會產生主動請求注冊會計師對其編制的會計信息進行鑒證的意愿,以便證明其經營努力的有效性。
2、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與傳統財務審計的差異。
注冊會計師為企業盈利預測信息提供鑒證不僅是投資者的要求,也是企業管理當局的需求,都是為了滿足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這與傳統的財務報告審計是相同的。但是,注冊會計師在為盈利預測信息提供鑒證方面與傳統的財務審計仍有許多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
(1)審核目的不同。傳統會計信息以客觀的交易事項為基礎,而盈利預測信息則建立在企業管理當局對未來經營戰略的分析、計劃和判斷之上,主觀影響因素較多,且受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在審核中無法將目標定為傳統審計中的“真實公允反映”,而只能是通過對預測信息的基本假設編制基礎與會計政策進行審驗,并發表審核意見。
(2)審核方法不同。傳統財務審計中,注冊會計師可通過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而盈利預測審核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判斷盈利預測的基本假設是否合理,包括國家財經政策、國家利率、匯率等宏觀假設及企業經營戰略與計劃實現程度等的微觀假設。而且,由于注冊會計師受行業知識的限制,使其對企業微觀假設的合理審核設置了障礙,而這些微觀假設往往對盈利預測具有重大影響,如企業的預期投資項目能否如期完成,能否繼續保持市場份額等等,這都增大了注冊會計師的審核風險。
(3)審核責任不同。傳統財務審計中,注冊會計師為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的真實公允表述提供鑒證;而在盈利預測審核中,注冊會計師不能保證企業預期盈利的可實現程度,只能為其編制過程是否科學合理提供鑒證。
二、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的法律責任質疑
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盈利預測報告進行審核,雖然不為預測數的可實現程度提供保證,但如果未實現的預測信息給信息使用者造成了損失,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監會規定,企業盈利實現數低于預測數10%~20%的,注冊會計師應作出公開解釋并道歉;若低于20%以上,除公開解釋并道歉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注冊會計師法》和《刑法》中也規定了適用的民事責任及法律責任。1998年發生的“紅光事件”是我國注冊會計師承擔盈利預測法律責任的第一例:成都蜀都事務所因出具“有嚴重虛假內容的盈利預測審核書”,被處以罰款,暫停從事證券業務三年,簽字注冊會計師也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終身禁入者。
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則認為,有合理的基礎且經過適當披露的預測,不應僅因其預測結果沒有實現就使披露者或審核者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是最認真編制、資料最充分的預測,也可能被證明是不準確的。SEC還制定了避風港規則:如果有關的預測報表是根據合理的基礎編制,且基于誠信進行披露,則不認為是不真實的虛假或誤導性。如果原告投訴,則必須舉證說明預測缺乏合理的基礎與誠信。
1992年的Vintech公司案例中,投資者因購買了由狄洛德·托許會計公司出具盈利預測報告的公司而遭受了公司破產的經濟損失,于是投資者起訴該會計公司,聲稱因信賴該公司報告而決定投資才會遭受損失。雖然會計公司曾辯稱財務預測已依據AICPA適用準則進行審核,但是法庭仍判決會計公司敗訴。法庭認為,如果一個具有高級技能的會計師證實報告中所述事實的意見,那么該會計師的意見就能成為該事實可以確認的斷言。從Vintech公司案例不難看出,社會公眾認定的注冊會計師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范圍遠遠超過其自身所設定的審核責任。在公眾眼中,只要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盈利預測報告發表了審核意見,就應該為其能否預期實現負責,進而為投資者因不實報告而發生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而注冊會計師只將審核責任設定為保證審核報告的真實、合法,并不為盈利預測能否實現提供保證。
(1)審計期望的差距。社會公眾對審計應起的作用的理解遠遠大于審計職業界的能力所及。由于必須信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或審核報告以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社會公眾總是期望注冊會計師具有較高的職業技能與道德水平,能夠為企業財務信息提供可靠保證,能夠發現報表中所有錯誤及舞弊情況,能夠保證盈利預測預期實現。而由于盈利預測信息編制的主觀性,注冊會計師很難對每個宏觀與微觀假設是否合理作出完全正確的判斷,而且盈利預測實現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也可能推翻已有的假設,增大了盈利預測不能實現的風險。
(2)盈利預測未實現風險中的經營風險同審計風險的混淆。盈利預測數據的未實現,有許多主觀與客觀的影響因素,如市場競爭激烈、產業政策調整等,也可能是企業經營不力,以及由于披露預測信息而導致的競爭劣勢等等,這些都屬于企業的經營風險;而注冊會計師的審核風險只限于未審核出企業預測編制過程中存在的重大不合理假設,未發現編制基礎與已確定的編制基礎不符,或是會計政策與實際不一致。投資者未區分盈利預測未實現風險中的經營風險與審計風險,往往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超過其審核責任范圍的責任,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盈利預測審核法律責任范圍過廣。
三、注冊會計師在盈利預測審核中的自我防護
對于盈利預測審核法律責任的風險不斷加大,除了盡快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區分審核責任與其他審計責任外,注冊會計師在審核中也應不斷改進技術與方法,有效地規避風險:
(1)將審核重點放在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因素及其程度,以及預測期間生產、投資等計劃的可行性上,這些微觀假設對預測實現程度會產生重大影響。
(2)必要的時候利用相關專家的工作進行判斷、審核。由于企業所處行業千差萬別,因而參考專家對預測中所包含的技術因素、市場因素等的分析,以便作出正確的合理性判斷。
(3)充分考慮企業過去幾個預測期內盈利預測的實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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